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节选)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节选)
2000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再保留市政府交通办公室、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区、县工业局,其职能分别划归相关机构
不再保留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建设委员会合并,组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不再保留水利局。组建水务局。原由水利局承担的水资源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供水及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和利用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的市政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等职能,由水务局承担
不再保留医药管理局。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原由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中的监管职能和卫生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由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宗教事务局合并,组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文化局与广播电影电视局合并,组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由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国土管理职能划归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组建城市交通管理局。原由市政府交通办公室承担的公路运输和内河客运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的轨道交通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等职能,由城市交通管理局承担
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更名为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信息化办公室,既是市政府的直属机构,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专利管理局更名为知识产权局,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机构,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物价局的职能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
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挂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牌子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牌子
农林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农业委员会管理
粮食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商业委员会管理
园林管理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并更名为绿化管理局,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管理
在环境卫生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原由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市容管理职能划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管理
市政府参事室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档案局归口市委系统
保留市政府办公厅、经济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委员会、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局、审计局、政府外事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民防办公室(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协作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研究室、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