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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6-01-13 14: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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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认真做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我们制定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清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并依据全国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是指预算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国家规定对清出的问题进行必要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预算单位占用国有财产的工作  第三条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细化预算编制和编制部门预算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为深化国家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第四条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和建章建制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事业编制管理状况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  (二)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  (三)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  (四)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下属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  (五)其他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是指由财政提供日常经费保障或近三年连续有财政专项经费  第六条 凡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清产核资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应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只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和资产状况等方面进行清查登记  第八条 各部门、各地区及各级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均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清查工作基本要求  第九条 预算单位清查工作要对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把收入与支出相对结合起来,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账就清,不重不漏  第十条 在预算单位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审查、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条 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预算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清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同时,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预算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清查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各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自行设计制定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要将清查结果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报表填报和数据录入,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地区按照预算单位财务隶属关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建立健全或调整充实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并与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各预算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并由财务、人事、基建、后勤、设备管理等相关机构组成办事机构,成立相应的专业工作清查小组  各预算单位负责人要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章 基本情况清理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第十八条 户数清理是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并依据国家人事编制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文件,对所属各类预算单位户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把应纳入范围的清产核资基本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汇总上报  第十九条 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包括对预算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在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  学校、科研院所的人员清理还包括对在校学生情况的清理,要对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中专技校生的人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并按公助生、并轨生、自费生、委培生等分别登记  第二十条 对清理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登记后,各预算单位要与本单位人事部门档案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单位编制的批文相核对,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资产清查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的清查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一)预算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预算单位需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先行清理登记,待清产核资工作结束以后,应按国家制定的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  对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请查登记  对预算单位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房屋建筑物,预算单位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房屋建筑物,预算单位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房屋建筑物,都要分类清查登记  (二)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账面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持核销数额等  1.对租出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租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2.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3.文物和陈列品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中原则上只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能够估价的文物和陈列品都要估价入账;对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  4.对已列为固定资产的图书,以图书的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记;没有标价的,只清查实物量,不作价值量反映  5.对捐赠资产的清查,有价的应按账面价值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则按实物量登记,并由各单位列出清单报主管部位备案,并加强管理  6.对国家安全部门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他保密财产由本单位组织清查登记。只对其进行价值总量汇总上报  (三)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同时,对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及主要固定资产需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94)逐项录入,并汇总上报相应的明细资料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要按其占用形态分别进行清查,其内容包括  (一)现金。要清查预算单位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二)各种存款。要清查预算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的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或暂付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清查应收票据时,预算单位要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  清查应收账款或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时,预算单位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账。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逾期和长期拖欠的应收账款,要查朗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职工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限期收回  (四)存货。清查内容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等  各预算单位都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核对后,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中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预算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是在建或停缓建的工程,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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