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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4-07-20 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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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使用装饰材料,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鞍山市建筑工程局归口管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队伍管理 第五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需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需持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外来流动人口需持暂住证,下岗职工需持《下岗证书》等,到市装饰协会登记注册,并参加上岗前技能考核,成绩合格领取《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专业技能上岗证书》,凭证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采用的装饰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2、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3、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4、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5、不得冒用其它企业(个人)名称 6、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7、依法缴纳税费,不得偷税漏税 8、国家和省、市建筑市场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凡没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单位或没有《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专业技能上岗证书》的个人(个体),均不得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居民或其它发包方不得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上述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 第三章市场管理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须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批,并到市建筑业管理处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影响主体结构,只涉及改变房屋建筑格局的,须到房屋产权单位备案,其中产权属于私人的住宅应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3、涉及临街房屋外墙改造的,除分别按1、2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需经市容管理部门审批 4、涉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拆改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形市场,组织有资质或资格、重合同、守信誉的装饰设计、施工单位(个人)和材料设备营销厂家入驻市场,为装饰装修承包活动及装饰材料营销提供交易场所,并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性服务以满足交易各方的需求 第十一条市场的设立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未经核准 不得擅自成立装饰装修市场 第十二条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文本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并报市场管理机构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审核备案。合同文本由鞍山市装饰协会统一制发,施工单位(个体)按规定领取 第十三条家庭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市场管委会、市装饰协会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工程质量及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相应专业工程质量验评标准,保证建筑结构安全 第十五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殊收入、罚没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代理缴款两种征收方式 (一)直接缴款是指各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将直接征收的有关预算外资金收入、罚没收入缴入同级财政资金专户,或由执收执罚单位开据《预算外收入缴款通知单》、《罚没缴款通知单》,缴款义务人持据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到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 (二)代理缴款是指由执收执罚单位代缴款义务人到银行代收点缴款 第九条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原则上实行直接缴款,特殊情况需实行代理缴款的 由执收执罚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各执收执罚单位的原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过渡帐户一律撤销,对擅自继续保留或另立帐户的,视同“小金库”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缴款义务人,须自觉地接受执收执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履行其缴款义务 第十二条对办理同一事项,多家收费的,应逐步实行由一家收取 第十三条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赃物及抵费的物品,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拍卖,所得收入直接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在确保依法收费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对执收单位实行必要的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可根据银行代收点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金额和业务量等,拨给其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对各种预算外收入一般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银行代收点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个商业银行作为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代收机构。在该代收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设立银行代收点。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 第十八条银行代收点的设立与取消由各代收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审定 第十九条银行代收点按照便民缴款、布局合理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条经确定的银行代收点,由同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挂牌,未挂牌的银行网点不得开展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代收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经确定的银行代收点,要设专柜负责代理收款业务,设有明显标志,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和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缴款人提供方便 第四章资金的归集与清缴 第二十二条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在各代收机构设立财政资金专户,归集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资金 第二十三条银行代收点必须于次日上午将代收款项连同有关票据及日报表解缴到其相应代收机构的财政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代收机构要督促其所属银行代收点及时解缴代收款项,并保证财政部门对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调度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执收执罚单位和各银行代收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坐支代收资金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收取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除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二十七条各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本级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票据的发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票据,无收款单位及收款人盖章的无效 第二十九条各执收执罚单位须到同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办理《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票据领购簿》,并据此到收费征收管理机构领购有关票据 第三十条各执收执罚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对已使用过的票据要及时清缴 第六章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收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印制、发放和管理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票据;核算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对执收执罚单位、代收机构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进行稽查与核对 第三十二条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收执罚;按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项目、标准、性质及金额,准确填开有关预算外收入票据和罚没票据 督促缴款义务人及时缴纳款项,并凭缴款回执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建立辅助帐,核算、核对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填报有关报表 第三十三条代收机构负责办理收款业务,及时归集和上解所收款项,并按收费征收管理机构的要求编报《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日报表》 第三十四条收费征收管理机构、代收机构和执收执罚单位要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各级政府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其有序进行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执收执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查实后,根据举报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一)检举揭发执收执罚单位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款票据或不开具规定的收款票据收取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给予举报人以一定奖励 (二)检举应实行直接缴款,而执收执罚单位自行收取或擅自收取、截留、挪用、转移预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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