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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6-11-03 09: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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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规定,结合近期房屋拆迁实践,我局制定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关于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二000年八月四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1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2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予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限届满1个月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 3暂停办理期限期满未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期限未予批准或者批准的延长期限期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限制自行解除 二、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问题4本市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远郊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审查后,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5《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6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建设单位,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8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报区、县房地局审批 9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范围,但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三、关于拆迁期限与搬迁期限问题10《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人应当完成该拆迁项目的期限 11《办法》所称搬迁期限是指区、县房地局发布的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四、关于拆迁公告与通知问题12区、县房地局发布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等主要内容 13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通知书应当说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许可证号、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答复期限、逾期不答复的处理办法、联系方式等,并告和其享有的权利及有关规定 14按照《办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房屋所有人在本市的,拆迁人应在《北京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房屋所有人在外省市的,拆迁人应在《人民日报》或者《法制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房屋所有人在境外的,应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或者《中国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15拆迁公有房屋的,区、县房地局应通知产权单位撤管。房屋撤管通知书应说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除房屋间数和面积等 自房屋撤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该公有房屋的维修、安全等工作由拆迁人负责 五、关于正式房屋和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问题16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认定以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正式房屋 (1)柱高2M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17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18《办法》所称“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是指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使用市国土房和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和收取租金的出租房屋 19《办法》 第四十条所称公益事业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的房屋,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敬老院、福利院等,但私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除外 六、关于原建筑面积和应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问题20拆除承租的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后计算。换算系数参照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除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和总使用面积的对比系数确定 21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补偿款计算公式中的“原建筑面积”,在下列情况下,按照应补偿建筑面积执行 (1)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应补偿建筑面积按照人均6平方米计算 (2)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应补偿建筑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 (3)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其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应补偿建筑面积按照原建筑面积计算;其原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应补偿建筑面积按照60平方米计算 七、被拆迁户的划分和原住人口的认定问题22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户的划分标准为 承租的房屋的以租赁合同标明的租赁户为准,私有自住房屋以产权证为准 23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对被拆迁户的划分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但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4凡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期限内或者拆迁期限内离婚,男女双方各自无独立住房的,按照离婚前的住房及人口状况核定补偿款 25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在核定住房困难户和计算拆迁补贴面积时,其在拆迁范围内的各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 26区、县房地局核定住房困难户和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原居住人口时,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方可计入原居住人口 对于不在拆迁范围同内居住,但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 (1)服现役的士兵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在国外留学的学生 (4)劳改、劳教人员 (5)按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员 27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当给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关于确定有关价格的问题28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分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区位,确定各类拆迁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幅度,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具体建设项目的拆迁区位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房地局在市国土房管局批准的幅度内确定 29被拆除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由市或者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进行评估 30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由各区、县房地局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届时市场情况提供,报市国土房管局予以确认 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提供 31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市或者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价格,由市或者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进行评估 九、关于房屋补偿问题32拆除住宅房屋,并以住宅房屋补偿的,补偿房屋的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补偿房屋用地为有偿取得,相关手续齐全,符合上市销售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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