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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22-03-22 17: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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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在司法实践中,房地产转让纠纷也随之增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尽快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了解不动产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下面小编给你详细解答。

                                           

  房地产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诉讼时效。一般《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特别限制: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情形。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最长时效: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也应当在20年的诉讼时效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20年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比如《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能提起诉讼。

  四.已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房地产纠纷,诉讼时效为十五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未通过行政复议的房地产纠纷,诉讼时效为三个月,自知道具体行政复议之日起计算。

  五、不服行政处罚的诉讼时效为30天。比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限可以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时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诉讼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动产转让纠纷诉讼时效主要有五种情形,根据每种处理方式的案件不同,会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规定。如果超出诉讼时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阻碍。如果遇到棘手的房产纠纷,需要专业律师介入才能顺利解决,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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