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范正武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 办理继承的房地产登记

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姓名:范正武
  • 手机:18164268466
  • 邮箱:81803772@qq.com
  • 证号:14201201010548503
  • 律所: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大厦1415室(地铁4、6号线钟家村站E1出入口旁)

办理继承的房地产登记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4-12-18 15:12:12

分享到:0

办理继承的房地产登记

需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3)身份证明;(4)《房地产证》或其他产权证书。

房产证纠纷怎么处理

需交纳税费

  有印花税(税率为0.05%,双方交),另每证另贴5元,登记费(个人50元,单位80元)。

  我国继承法规定,房产继承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情形。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实际发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6、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此类情况,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或市级以上的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具体适用遗嘱继承:

  1、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2、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3、遗嘱继承人后于遗嘱人死亡;4、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相抵触的。此类情况,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应持有效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法律咨询热线:
18164268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