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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保全公证为维权签保单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3-12-18 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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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马琳洁 曾贤平 通讯员 罗晓蔓) 合同约定,房东在租房期间要转让房产,需要告知租户,在规定时间后,如租户不作答复,房东可以自行转让,而租户却迟迟不答复拖延时间怎么办?近日,房东杨先生通过南山公证处破解了这一困局,给自己留下了一份“保单”。

    原来,杨先生与租户李某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杨先生如果在租赁期间转让该房产的,在同等条件下,李某可以优先购买该房产,但若三十天内李某不作答复的,杨先生可以自行将该房产转让。现在,杨先生打算转让该房产,多次以电话方式通知李某而未得到答复。为了避免纠纷,苦恼的杨先生在朋友指点下,找到了公证处,请公证员帮忙想想办法。

    公证员了解杨先生的情况后,建议杨先生办理邮寄送达公证,并详细介绍了邮寄送达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知识和程序。杨先生马上申请了办理邮寄送达保全公证。公证处审核了杨先生提交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杨先生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李某邮寄信函。公证人员记录了该邮寄行为的全过程,并为杨先生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中附有杨先生向李某邮寄信函的复印件)。

    公证员解释,通过这样一份公证书证明了杨先生邮寄的事实和过程,也证明了邮寄的内容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邮编等具体情况,为日后可能因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的纠纷或诉讼留下了强有力的证据。

    公证员介绍,在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对申请人的邮寄行为及所邮寄文件的客观性、真实性予以证明,来实现证据固定。在这种情形之下,被送达人就无法对寄送文件是否与送达人所提供文件的一致性加以抗辩。此类公证既可以为给当事人提供真实有力的证据,也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及时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维权的一项重要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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