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范正武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的亮点

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姓名:范正武
  • 手机:18164268466
  • 邮箱:81803772@qq.com
  • 证号:14201201010548503
  • 律所: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大厦1415室(地铁4、6号线钟家村站E1出入口旁)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的亮点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6-01-31 14:01:36

分享到:0

  2月22日,郑州市政府召开了《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车库等公用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该“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 郑州市区累计登记房屋面积21590万平方米

  2月22日,郑州市政府就《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郑州市房管局党委书记攀少楠介绍说,截至2011年底,郑州市市区累计登记房屋面积21590万平方米,发放房屋所有权证132万本,房屋他项权证60万本;县(市)、上街区累计登记房屋面积近6000万平方米,发放房屋所有权证42.5万本,房屋他项权证9.5万本。

  近些年来,每年平均发放房屋所有权证12万本左右,房屋他项权证9万本左右。

  随着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房屋登记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问题。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会所、游泳馆等非住宅房屋登记,作为重要融资渠道的房屋抵押及最高额抵押登记,以及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地役权登记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矛盾或纠纷。

  此次出台的“条例”,是对2003年12月17日颁布实施的原条例废旧立新式的修订,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解决房地产业发展过程当中产生的登记问题,适应社会和公众对房屋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

  亮点1 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业主可自己去房管局办

  案例:2010年10月,一匿名网友反映说,自己在郑州北环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写的是“270日内”办理房产证,但现在约定时间早已过去,开发商依然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房产证。房产证办不下来,就无法办理户口,这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困难。

  条款:“条例”第一章第7条第3款规定,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能够提供已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效证明的,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主任助理赵遂根:房地产开发商办理了初始登记后,如果购买人能证明自己已履行合同义务,付清房款,且房地产开发商拒绝办理转移登记,可由购买人单独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亮点2 公用配套设施如计入公摊,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案例:2005年前后,新乡的许先生在当地买了套房子。吸引他买房的原因之一,就是开发商宣称的全市首推架空车库。

法律咨询热线:
18164268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