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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出台:中介卖公租房要依法受到处理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4-06-01 14: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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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岁以上收入稳定,单身月入低于2000元、家庭月入低于3000元的可申请

  市政府昨日发布公告称,《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办法》的摘登。

关键词:总则

公租房将限定面积

租金标准有优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关键词:规划建设

产权由指定机构拥有

也可建成集体宿舍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关键词: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从六方面筹集资金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

  (四)征收的高端商品房房产税;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发行债券。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关键词:准入管理

  单身月入低于2000元

  家庭月入低于3000元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关键词:配租管理

申请公租房先摇号

三口之家住60平方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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