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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买方卖方违约该如何处理?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22-07-22 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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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二手房的交易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也经常会出现各种违约的情况,那么,二手房买卖中买方违约该如何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二手房买卖中买方违约该如何处理

  1.二手房买卖中买方违约,卖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二手房买卖如果卖方反悔应该如何处理

  1、如果卖方反悔,应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案例:

  2002年8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

  2003年5月26日,被告与**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出售)》,约定被告委托**公司居间出售401室房屋。同年5月27日,原、被告通过“**公司”居间,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14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000元暂存于中介方“**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清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22.8万元。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通知被告办理小产证,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办理原告小产证,同时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000元。此外,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签约当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费5,700元,**公司出具收条。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出售系争房屋,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

  另,系争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同年12月16日“**公司”办理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因原告无财产可供担保,故其向代理律师出具书面材料确认不办理财产保全。在诉讼期间,被告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并于2004年4月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诉辩

  原告诉称:2003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转让协议》具备履行基础。因房价上涨因素,被告单方面违约,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协议》、履行交房义务并与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04年7月22日,因得知被告已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被迫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原第一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5,550元。

  以上就是关于二手房卖方和买方出现违约情况的处理方法。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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