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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房产儿谎报母亲过世假公证欺骗房管部门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4-09-01 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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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占有亡父留下的财产,儿子伪造公证书说母亲早已死亡;明明有同胞兄妹,他却“公证”说父母只有他一个孩子。于是,他“顺理成章”地继承了老人的一套房产,并由市房管部门将房产过户给自己。最终,导演了这样一出闹剧的市民程某事情败露。而因审查不严,市住建局也同时输了官司,被判处撤销颁发给程某的房屋产权证书。

终审

市民告倒了市住建局

  “我们一家人本来好好生活着,结果,家庭成员中有人伪造公证书,房管部门又对公证书内容没有仔细审核,改变了一处价值数十万元房屋的所有权,造成我们一家人的矛盾激化。好在法律是公平的,目前,市、区两级法院都做出了我们胜诉的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是终审判决。”4月25日,奎文区樱园小区的陈先生向记者这样讲述了一件蹊跷事儿。

  当天,记者在陈先生家里见到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日期为2011年2月23日。该判决书对一起上诉案件做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市民状告市住建局的案子有了最终结果,房管部门颁发给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

  陈先生的岳父是程老先生,1991年去世。2009年12月22日,市房管部门将原登记在程老先生名下的位于奎文区胜利东街322号老市府东院内的一处房屋,转移登记在他的儿子程某名下,住房面积为85.94平方米。2010年11月12日,奎文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9年12月22日为第三人程某颁发潍房权字第0004210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行为。

抢房

伪造公证书称母去世

  4月25日,状告市住建局的原告方委托人陈先生,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上的大体意思是:程老先生于2009年8月12日死亡,遗有房屋一处。这处房产理应由配偶、子女共同继承,但是,因程老先生的父母、配偶均死亡,子女只有程某一人,故上述房产由程某一人继承。

  该“公证书”盖有潍坊市昌潍公证处的公章,有公证员的署名,时间是2009年6月17日。

  “这纯粹是一出闹剧,公证书存在好多问题。首先,在2009年,我岳父程老先生已经去世多年,而当时岳母依然健在,她是2010年5月30日去世的。同时,我岳父除了二儿子程某外,还有一子一女。更为蹊跷的是,公证书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17日,内文中却说,程老先生死亡于2009年8月12日。这等于说,老人是在公证之日近两个月后死亡的。”陈先生说,“我以前真没有听说过这种蹊跷事儿。”

  那么,这样一份前后矛盾的公证书,到底是不是公证处开具的呢?2010年5月24日,奎文公安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程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原因是他2010年2月使用伪造的潍坊市昌潍公证处的公证书一份,将其父程老先生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由此可见,这份公证书是程某伪造的。

  “为了谋取老人留下的一处房产,二哥程某伪造公证书,通过轻信的房管局办事员,悄然霸占了本应属于老人三位子女共同继承的房屋,最终导致家人的不满而将此事诉诸法律。”陈先生这样告诉记者。

不满

房管部门审查不仔细

  “很显然,这是一份有问题的公证书,不知怎么通过了房管部门的审查。就是凭着这样一份公证书,房管部门将价值数十万元的房产变更了主人。”陈先生拿着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说,自己一方虽然胜诉,但是对于市房管部门的办事程序还是很不满。

  2010年4月8日,程老先生的妻子、女儿一起,一纸诉状将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行政起诉状”中称,2010年春节后,她们得知被告凭借程某一张公证书,将程老先生一套房产过户给了程某,但公证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极为不符。此后,两人将此事书面委托给程老先生的女婿陈先生进行办理。

  2010年11月12日,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市住建局败诉。随后,第三人程某提起上诉。2011年2月23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状

全家不和房产难分配

  目前,这所房屋还是由程某居住和占有着。陈先生说,他咨询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程老先生的这套房产,应该由其妻子和子女继承。鉴于程老先生的妻子目前也已经去世,那么,就应该由程老先生的三个子女分摊继承。

  如今,程老先生的大儿子虽然已经去世,但是,大儿媳妇依然健在,程某为程老先生的二儿子,程老先生还有一位女儿。所以,这套房产应由程老先生的大儿媳妇、二儿子、小女儿,三人分摊继承。

  “以前,一家人兄弟姊妹间的感情还算不错,可这么一闹,大家都十分不快,彼此很少见面了。”陈先生告诉记者,如今,全家人可能要面临下一个法律诉讼过程了,那就是,这套房产到底该如何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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