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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传票零点听证当事人前往却被裁定未到庭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3-12-18 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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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原件。”张敏边展示零时听证的传票边说。记者 王帝摄

  被传唤人:张敏

  传唤事由:到庭听证

  应到处所: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监庭

  应到时间:2010年12月7日0时

  拿着这张传票,当时身处官司之中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居民张敏呆住了。

  “其实我那时就在想,零点听证,不会是开玩笑的吧……”,在记者面前的张敏看着当时的传票,陷入了回忆。

  全部财产换得一张借条

  张敏的官司始于一张借条。

  2008年5月29日,张敏借给其朋友周祥190万元。

  “今借到张敏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利息按2%计算(月息)……使用五个月如到期未能偿还此款,可用我公司所有财产清偿。”

  这里的公司指的是敖汉祥胜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工公司”),用这个公司作抵押,张敏觉得有保证。可张敏要付出的代价,是几乎全部家当,“因为这个,现在我家所有房产还在银行做着抵押。”

  可是4个月之后,张敏催周祥还款,周祥说没有钱。

  5个月期满,张敏与周祥经过协商,于10月29日办理了财产转让合同,将加工公司转给了张敏。张敏觉得,“之前借给他钱时我就咨询过当地多家银行,结果显示没有做成抵押,这我也比较放心,就算不亏也不赚吧。”

  由于当时加工公司还在运行,并且有500吨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公司拿到手,“我生产流程什么的还不特别清楚,就以学习的目的将场子租给周祥,让其继续管理。”

  虽然有了转让合同,但由于加工公司没有土地和厂房产权证,“需要向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审批,还有其他一系列手续。”

  作为办理程序的一个步骤,2009年7月12日,他们一同去赤峰仲裁委员会,

  同日,赤峰市仲裁委员会下达调解书,调解书一下,张敏的心放下了。之后,周祥与张敏继续办理土地和厂房产权证。但在手续办理的过程中,周祥与其原料供货方农民发生纠纷,“据我所知,周祥还另拥有两个公司,这两个公司中的一个公司欠农民的粮款,大概有几百万元。”当得知此事后,张敏立刻联系周祥,“周祥又让我筹款借给他还老百姓的钱,此后没过多久,周祥就消失了。”

    讨债碰到“高利贷公务员”

  张敏很着急,他这一跑,债怎么办?还是先把加工公司的手续办完吧。但是,周祥一走,手续也不好办,无奈,他只得申请法院执行赤峰仲裁委员会的裁定。

  2009年12月30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立案。2010年1月5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由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

  张敏回到敖汉旗,直接找到了主管执行的副院长。

  “刚开始一切顺利,但事隔3天,法院的口风变了。他们说,‘你这个厂子被别人保全着呢,现在不能执行’。”张敏回忆说。

  张敏一开始的想法很简单:一定是保全错了,这是我的东西。张敏就问,“咋不能执行,谁保全的?”答案来得很快,“是王志军。”

  王志军是谁?张敏告诉记者:“他是敖汉旗贝子府镇党委副书记,也是周祥的债权人之一。”早在2009年农民向周祥讨债时,张敏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了周祥因欠债被他人起诉,作为周祥债主的张敏自然对此非常敏感。在张敏的索要之下,周祥将起诉他的民事起诉状交给了张敏。

  在这份时间标注为2009年7月1日的起诉状上,周祥夫妇总共向王志军借了3笔款,最早一笔为2008年12月3日,总计114万元,但加上利息,就变成了151万元。

  “有人曾经挤兑我,老张,你这一个月2%的利息简直就是放高利贷呀。我说,哪有,我这一年是24%的利息,法律规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才属于高利贷,当年的贷款利率最高不到8%。但这回我开眼了,7个月要37万元利息,合着一年32.45%的利息啊,这才是高利贷。”

  索债案中案

  尽管都是受害者,但为了保住厂子,张敏继续努力去了解王志军保全的其他情况,并在敖汉旗法院复印了王志军的保全裁定等文件。

  这时,张敏发现王志军的保全裁定与起诉书不太对劲,“保全裁定的生效时间是2009年6月12日,起诉的时间是7月1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生效后15日不起诉就应当解除保全。”他认为,王志军的保全裁定已经过期,应当依法撤销。

  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认为,诉前保全是否逾期,应从保全申请人接到法院送达的保全生效信息之时开始计算,总时间可能会比15天多一些。

  在这种情况下,2010年1月,张敏向敖汉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内容大意为: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9)敖保字第59号》无法律效力。

  与此同时,敖汉旗法院在继续执行王志军一案,当张敏的执行异议提交到敖汉旗法院之后,此案暂停执行。

  不久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张敏去参加一个听证会,事先不知情的张敏到了以后才发现,原来是王志军对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0)赤执字第2号》(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将加工公司归张敏所有的仲裁调解书)提异议的听证,“他提议的内容就是,厂子是他的,并拿出了2008年10月8日,周祥将厂子转让给他的合同。”

  2010年5月18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9项、第213条第2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赤峰仲裁委员会(2009)赤仲调字第53号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

  “我一下子傻眼了,这200万不就要没了吗?于是我就去找了法律人士,了解到,此裁定适用法理很可能有错误。”张敏说。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很明显,这条应适用于当事人,而在那份裁决书中已经注明,王志军是案外人。”张敏插话。他又把《民事诉讼法》翻了一下,“应该适用的是这条。”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两条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为‘不予执行’,一个为‘中止执行’,我想反正都是停的意思么,反正我肯定要向上级法院申诉,当时我还没意识到这个区别的严重性。”张敏有些懊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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