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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期限是多少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23-02-24 10: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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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期限可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确定。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对居住权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接下来将由武汉房地产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房地产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居住权的期限是多少年?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是指为特定自然人的生活需要而在他人住宅上设定的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1、居住权期限可以是确定的,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确定。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2、对居住权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生性。居住权在确定的居住期届满时予以消除。设立居住权前应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当地居住权登记流程、手续,有针对性制作合同。以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进行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居住权未生效。让居住权真正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需求和对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如果居住权被消灭,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情形常见有哪些

  1、婚姻:婚前财产房加名字的问题有了新的选择。同时,对于暂时没有住所的离婚方,也可以通过设立特定期限的居住权来保证住房需求。

  2、安居: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此时可以通过无偿约定居住权的方式保障父母住房需求及出资后的权益。

  3、继承:老人如果立遗嘱将个人房产留给子女,又担心配偶的养老居所问题,就可以在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

  4、住房养老:老年人可以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者出售房屋,并同意在有生之年享有住房权。还得提醒大家,居住权有个特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以转让或者继承。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综上可知,居住权的有效期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乃至终身均可。一般来说,居住权是无偿的,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也不得出租。居住权到期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被消灭。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房地产律师,武汉房地产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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