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范正武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 非本人出资购买的房产,房屋产权应该如何认定?

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姓名:范正武
  • 手机:18164268466
  • 邮箱:81803772@qq.com
  • 证号:14201201010548503
  • 律所: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大厦1415室(地铁4、6号线钟家村站E1出入口旁)

非本人出资购买的房产,房屋产权应该如何认定?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6-11-27 09:11:39

分享到:0

  核心内容:对于非本人出资购买的房产,房屋产权应该如何认定?下面。

  1、父母出资的产权认定

  有时,夫妻购房,但都没有出资,出资的是一方或双方父母。在父母出资的情况下,产权归属如何认定?

  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婚前出资的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出资的,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但是,以上司法意见所谓“应当认定”,只是根据中国传统习惯和社会常情而作的推定,是一种事实推定,这种推定允许由证据进行推翻,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并非赠与时,不能视为赠与。上海高院印发的司法意见对此也进行了明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总之,在父母出资的情况下,认定产权归属时,应先将父母出资判别为赠与或借贷,再依婚前婚后的区别确定受赠人或借款人,将该受赠人或借款人视为房屋的出资人,再按照上述5种情形进行认定即可。

  2、登记为子女的产权认定

  也有的夫妻,购房时将产权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或与子女共有,此时,房产权属如何认定?

  一般认为,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仍为夫妻共有财产。《人民司法》杂志研究组在答复江西某法官关于“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疑问时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显然赠与以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为前提。产权登记为子女的行为,并非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另外,其子女是未成年人,对房屋不能行使所有权,显然只有其父母才能享有并行使所有权,其父母才是实际的所有权人,房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①(小编认为,未成年人即使不能行使所有权,也可以享有所有权,否则未成年人将无法继承取得房产。就该点理由不能苟同)。

法律咨询热线:
18164268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