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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不成要退中介费吗?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21-10-27 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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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选择通过中介买房,因此需要支付中介费。但是对于中介费还是有很多人不太了解。如果房屋交易不成,有人可能会问中介费能不能退。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房屋中介费可要求退还吗

  视情况而定。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和专业人士,有两大主要义务,一是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二是谨慎的审核义务。而提供交易信息时,应当是提供与实际完全一致的信息,而不能为促成交易之目的故意隐瞒甚至欺诈,如果这样,中介被要求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当然至于具体的责任承担根据案件不同予以判断,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房屋中介收取中介费的要求

  1、在同一房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后,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活动再次收取咨询费;

  2、办完过户手续之后才能收取服务费;

  3﹑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摊,也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分摊办法执行;

  4﹑服务活动中涉及政府机构收取的税﹑费不包含在服务费中;

  5﹑中介经济机构不可强制进行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评估的,中介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6﹑中介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准强制和诱导客户;

  二、交易不成要付房屋中介费吗

  (一)买卖双方不成交,也要支付中介费的情况

  许多人以为房屋成交、办理过户了,才算交易成功,才要支付中介费。其实,并不一定是这样。最重要还是签约前看清楚临时合同的条款,看里面约定的支付中介费条件。

  1、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临时买卖合同。签订协议等于承认中介方在双方交易中提供了居间服务,中介有权利要求收取中介费。

  2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后,买方向卖方支付了定金,这表示双方意见认可了这次交易,也表明中介公司为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中介费由违约的一方支付。

  (二)买卖双方不成交,不用付中介费的情况

  1、如果买卖双方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时,采用了欺骗手段让双方签合同,那么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

  2、如果三方在合同注明补充条款,约定某种情况下三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同时中介公司在补充条款中承诺不收取中介费,那么碰到约定情况不成交,中介公司不收取中介费。

  案例:

  王某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王某在支付了房屋租金和押金后,却被经纪公司告知还需支付中介费用。王某以事双方先并未约定中介费为由拒付。因此双方产生矛盾,在多次交涉无果后,王某将经纪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原告房屋租金4500元及押金1500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称其于2019年6月与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天,王某便按合同约定,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了一个季度的房屋租金4500元及1500元房屋押金,但被告经纪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却再次要求原告支付中介费用,原告以双方事前并未约定且合同中亦未约定中介费为由,予以拒绝,故此,双方产生矛盾,被告经纪公司也不积极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房屋租金4500元及押金1500元。

  原告王某诉称,2019年11月9日,原告王某作为承租方与被告经纪公司作为出租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室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租金为每月1500元,押金15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首期租金4500元应于2019年11月9日前支付。2019年11月9日,原告王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的支付宝账户中转账6000元。据原告陈述,合同签订的当时并没有谈及中介费的问题,签订合同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中介费,原告拒绝支付,并称如果有中介费用就不租了,后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于2019年11月10日上午向被告催要钥匙,被告称已于11月9日将钥匙放到了消防栓上,当日,原告表示因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其已无法继续租住案涉房屋,故要求退钱,被告拒绝。后双方针对此事协商未果,原告并未实际入住房屋。经查某房产经纪公司与房东签订合同,代为出租此房屋。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约履行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的义务。被告有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并保证原告正常入住,而本案中,被告未能以合理的方式交付房屋,而是将房屋钥匙放在消防栓上,亦未能妥善处理双方矛盾,导致原告并未实际入住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已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但并未实际入住房屋,合同解除后,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已付房屋租金4500元及押金1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6000元。

  法官提示,实务中,房产经纪公司往往采取承租房东房屋后转租给租户的方式经营租赁业务,本案中即为此种情形。此时,房产经纪公司扮演的则是出租人的角色,故应尽到出租人的相关义务。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机构,不仅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更应积极履行交付房屋等义务,迟延或拒绝履行该义务的,租户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所有费用。

  以上所说的都是一些关于房屋代理费的法律知识,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会收取房屋代理费,房屋交易成功与否要看具体情况。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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