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范正武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 继承协议的法律效力

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姓名:范正武
  • 手机:18164268466
  • 邮箱:81803772@qq.com
  • 证号:14201201010548503
  • 律所: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大厦1415室(地铁4、6号线钟家村站E1出入口旁)

继承协议的法律效力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6-01-25 14:01:46

分享到:0
  案情简述:

  阿珍与阿娇系姐妹关系,她们有一个患精神病的弟弟阿贵(未婚)需要照管,但父母都已过世。为此,姊妹俩于2009年3月作了一个约定:阿贵的生活起居由阿珍负责;阿珍一次性给付阿娇6万元,待阿贵去世后,阿贵名下的房产归阿珍所有。协议签订后,姐姐依约给付了钱款,并精心照顾弟弟多年。2011年9月,阿贵去世。在办理完阿贵的身后事之后,阿珍要求阿娇依照之前的约定,协助办理阿贵房屋的过户手续。对此,阿娇表示反悔,并不予配合。阿珍无奈起诉至虹口区法院,认为其已按协议将系争房屋的折价款给付阿娇,阿贵现已去世,而阿娇却拒不按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协助其办理房屋权利变更登记手续,故请求法院判令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阿娇辩称,2009年3月,阿娇在阿珍拟定的协议书上签名确认,但其现在对在协议书上草率签名的行为感到后悔,且自己从未明确表示放弃对阿贵遗产的继承权,也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据此,认为系争房屋作为被继承人阿贵的遗产依法应由阿珍、阿娇各半继承。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协议书成立、有效且已生效,该协议书具有一个合同的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约束力,阿珍、阿娇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现涉案协议书不存在履行障碍,且阿珍已按约给付了阿娇房屋折价款,故阿珍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其所有,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问:阿珍、阿娇是否有权在阿贵生前约定其过世后的房产归属?

  答:本案中,被继承人阿贵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过世,作为其直系亲姐姐的阿珍、阿娇是其法定继承人,作为继承人她们对于可能实现的继承期待利益享有处分权,这种处分行为是对未来权利归属的约定,并不会对阿贵的权利造成现实侵害,因此,阿珍、阿娇有权在阿贵生前约定其过世后的房产处分事宜。
问:阿娇放弃继承阿贵房产的意思表示效力及其可否撤销?
答: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允许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前放弃继承期待利益,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因此,本案中阿娇在继承开始之前自愿放弃继承阿贵房产,并无不可。基于此,阿珍与阿娇之间所签订的继承协议成立且生效,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故阿娇嗣后反悔想撤销其做出的放弃继承阿贵房产的意思表示,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咨询热线:
18164268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