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范正武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 南通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姓名:范正武
  • 手机:18164268466
  • 邮箱:81803772@qq.com
  • 证号:14201201010548503
  • 律所: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91号季佳·里美好广场2908室

南通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6-08-26 14:08:34

分享到:0

   核心内容:南通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将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等渠道筹集,仅供参考。

   南通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导航】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五章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六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第七章 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的紧缺类专业人才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职工,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市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紧缺类专业人才,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区人才计划引进并由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对南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紧缺类专业的人才。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承租住房。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法律咨询热线:
18164268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