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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6-08-20 14: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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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0]2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局:  近年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逐步增强,建设行为日趋规范,保障性住房质量总体处于可控状态。但从最近组织的保障性住房质量检查情况看,由于部分市(州)、县(市、区)思想认识不到位、质量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标准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现象,给保障性住房质量带来一定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文件精神的基本要求,事关千家万户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工作的现实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在建设业主、投资造价、工期进度、使用对象及质量要求等方面与一般商品住房不同的特点,制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律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坚决按照我厅下发的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各地房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协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领导,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实。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楼房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等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保证满足居民使用需求。  (二)履行监管职责。各地要针对现阶段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的实际,充分调动和利用管理资源,采用市场和行政管理手段,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要制订相应政策措施,鼓励资质等级高、技术管理好、质量业绩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督促企业增强质量过程控制意识,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着力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精细度、用户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确保在规定的套型面积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各地要结合我厅今年转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鄂建[2010]50号)要求,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对随意降低质量标准、擅自违规变更设计、肆意违反强制性条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三)加强质量监督。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调整充实监督力量,指派得力人员,创新监督方式,加大巡查力度,实行重点监控。要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找准质量发展规律,制定专项监督方案,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尽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二、规范行为,全面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盲目倒排时间,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消建筑节能、降低质量标准;不得对工程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层层转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设计文件,下同)及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通过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切实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中积极开展精品工程创建活动,并提倡实行优质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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