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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3-12-18 22: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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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规划法的立法目的

  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证明,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必须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建设和管理;要使城市得以合理发展,首先必须通过科学地预测和规划,明确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逐步实现发展目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重要的“龙头”地位。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城市规划则是驾驭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手段。城市规划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中,城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增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益复杂,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日益频繁,过去没有城市规划或不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状况,日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才能保证城市的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这就要求通过立法来提高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并确立其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使城市政府更加有效地行使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职能。制定《城市规划法》不仅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迫切需要,也适应了世界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城市规划法》的制定是按照求实与改革的精神,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方针、总任务,力求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成果,协调好与之相关法律的关系,在《城市规划条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充实和完善。

  二、《城市规划法》的基本框架

  《城市规划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对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一、城市规划法的立法目的

  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证明,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必须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建设和管理;要使城市得以合理发展,首先必须通过科学地预测和规划,明确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逐步实现发展目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重要的“龙头”地位。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城市规划则是驾驭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手段。城市规划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中,城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增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益复杂,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日益频繁,过去没有城市规划或不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状况,日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才能保证城市的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这就要求通过立法来提高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并确立其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使城市政府更加有效地行使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职能。制定《城市规划法》不仅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迫切需要,也适应了世界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城市规划法》的制定是按照求实与改革的精神,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方针、总任务,力求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成果,协调好与之相关法律的关系,在《城市规划条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充实和完善。

  二、《城市规划法》的基本框架

  《城市规划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对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四)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主要确立了“一书两证”制度和实施规划的原则,规定了对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设计审查、放线验线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程序。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这样做是为了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在了解的基础上监督。“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这是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城市土地不同于一般的土地,由于社会劳动不断地物化在城市土地上,因而使城市土地具备了不同于一般土地的价值。城市的土地不再是资源,而是资产甚至是资本。城市规划就是以科学的形式来组织城市的工业生产和各项建设,做到切实盘活土地资产,合理使用土地资本,协调城市各项功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三十四条)这一原则要求城市的各个单位和个人应当以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自觉遵守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所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园林绿地(包括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及各种地下管线是保持城市功能正常运转,为城市人民提供生产、生活的方便条件和适宜环境必不可少的重要的公共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还有特殊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要求。为了维护城市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对这些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来进行其他的建设活动。否则,将会影响城市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态环境,特别是影响城市设施的正常运行,甚至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违反《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严格地讲,特别是在发展中的中小城市。一切未经规划许可的土地利用和建设行为,都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

  (五)第五章 法律责任

  1、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城市规划法》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在城市规划区占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只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给予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避免国家财产受到更大损失。因此,有关当事人如果行使法定的申诉权利,也必须以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停止违法建设活动为前提。绝不允许在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同时继续进行有关建设活动,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及时进行制止,有关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罚款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违法建设活动的性质、后果,在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决定罚款。行政处罚,是一个完整的、连续的执法过程,因此一切违法建设活动的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依法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这是行政责任的另一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专门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给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其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有责任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对违法建设活动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关于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为了满足行政执法的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于各类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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