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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夫妻房产赠与的法律后果

来源:武汉房产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lawfc.com/   时间:2017-01-02 09: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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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2006年。由于双方均是再婚,感情基础不甚牢固,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怀疑原告所怀胎儿不是自己的亲身骨肉,于是原被告定下“打赌”协议:待孩子出生后进行,若鉴定为被告所生,被告将其自己的一套婚前房屋赠与原告;若不是被告所生,原告赔偿被告房屋价值相当的现金。孩子出生后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为被告所生。之后原被告由于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几个月后,双方又,复婚的同时,双方对以前的“打赌”进行了确认,约定被告已经把房屋赠与原告,房屋为原告所有。

  但是双方在复婚期间,被告并没有把房屋过户给原告,而是转让给了案外人,用以还债。之后由于夫妻感情恶化,双方再次进行离婚诉讼。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原告对该房屋提出了主张。该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围绕此房屋展开。

  我们代理该案被告。该案一审我们“完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打赌”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该履行义务,房屋虽已转让给案外人,但被告应支付房屋转让款给原告,共四十多万。

  判决下来之后,我们果断提出了上诉。我们的上诉理由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首先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否认“打赌”协议的效力;其次,即便协议是有效的,由于上诉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也应当认为上诉人撤消了该赠与。

  二审我们“完胜”,法院基本上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赠与已经撤销,四十多万的房屋转让款一分也不用支付。

  附:二审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

  一、原审以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由认可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打赌”协议的效力,上诉人认为是错误的。

  众所周知,契约自由不是无限制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能违背法律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还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否则协议只能归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即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上诉人作为一个母亲,其所怀的胎儿到底是自己和上诉人的还是自己和别人的,只有被上诉人最清楚,被上诉人也应该清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属二婚,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加之被上诉人平日的一些表现(经常夜不归宿),故上诉人有所怀疑。被上诉人正是利用了自己的知情和上诉人的怀疑,才和上诉人签订了以胎儿到底是谁的为内容的“打赌”协议,并约定了巨额“赌注”,即子女如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生,上诉人须把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赠与被上诉人;同时,协议的表面形式还展示了公平—即,如若不是上诉人的孩子,自己将赔偿上诉人房屋价值30万元,而事实上上诉人根本就没有30万元的个人财产,所以,这份协议最后无论结果如何,上诉人肯定都是“倒霉”。被上诉人利用自己的知情和上诉人的怀疑,企图获取上诉人巨额的婚前个人财产,实属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恶意行为,依此应确认该协议无效。

  此协议无效,那么以此协议为基础的之后的赠与协议也当然无效。而且,在签订此份协议时,上诉人的本意是和被上诉人好好过婚姻生活,因此在协议中还写到了将自己的工资卡交付被上诉人管理,但被上诉人却并非想和上诉人过日子,而是不断反复的折腾,并起诉到法院来离婚,这肯定不是上诉人所期望发生的事情,但这正印证了被上诉人对财产的贪心。

  需要说明的是,两份“协议”签订时,协议中所涉及到的房屋还在抵押状态,抵押权人根本不知道这一情况,而且,“协议”中也提到在抵押款还清以后才能将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完成赠与行为,针对这一事实,上诉人的赠与也是没有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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